法律的阳具中心主义

节选自《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 》 – 苏成捷

明清时期对“性”(sexuality)的规制,是以一种彻底的阳具中心主义(phallocentrism)作为其根本,亦即根据固有印象里面性行为过程中的阴茎插入行为来对“性”加以界定。交媾过程中的阴茎插入行为具有多重含义。其最基本的含义是,在那种男子被认为应对女子进行支配的婚内情境当中,这种行为使发生性关系的双方各自恰当地进入其作为成人的社会性别角色。由此推衍开来,在其他的情境中,阴茎插入行为也能够象征初次加入和支配关系。例如,海盗们为了使男性俘虏加入他们成为其中的一分子,而将他们鸡奸;又如,寡妇让其性伴侣强奸她的儿媳,以使后者事实上成为自己与人通奸的共犯。

通过一种重要且复杂的方式,人们在性行为中各自所扮演的角色,将个人的社会性别区分为男性(用阴茎插入对方下体者)和女性(其下体被阴茎插入者),而这种角色区分的重要性,要远远大于作为性欲对象的生理性别之差异。因此,男性之间的同性性行为,并非被理解为性取向方面的极性(polarity)之一,而是意味着那些被他人用阴茎插入体内的男性的社会性别因为受到玷污而发生了转换。以此为基础,清代的法律专家们借助那些游离于家庭秩序之外的危险“猎食者”、容易受到性侵犯的“良家子弟”和自愿被鸡奸的堕落男子这三种不同的形象,建构了“男子阳刚气概”这一概念。因此,男性的这种危险性、易受性侵犯和被玷污,均源自性行为过程中不当发生的阴茎插入行为所造成的威胁。第四种形象,亦即典范性的男性家长,则是受其身为丈夫和父亲之社会角色的约束、在交媾过程当中扮演阴茎插入女性下体者之角色的男子,他们既受传宗接代的孝道义务之规训,也对所在社群的制裁和朝廷的权威心怀敬畏。

与此相同的基本思维逻辑,也可见于对女子之“性”(sexuality)的看法上面。中国帝制时期的法律对女子之间的同性性行为只字未提,这显然是预设了既然这些女子均不长有阴茎,那么便不会彼此玷污对方。相反,司法上的目的乃是保护父系家庭的秩序不受外来血统污染,无论这种威胁是以强奸的形式示人,还是体现为女子背叛其夫而与他人通奸。女子之“性”(sexuality)被认为易受性行为过程中发生的阴茎插入行为的侵犯;至于妇德,则取决于女性愿意为了捍卫她唯一的丈夫(同时也是她的主人)的性垄断权,而付出了多大程度的牺牲。

因此,无论是在法律里面,还是在大众观念当中,性行为过程中的阴茎插入行为,均被视为一种具有攻击性乃至危险性的行为。视不同的情境而定,这种行为既可以将正当的身份等级强加于其身,也能够对那些正当的身份等级进行瓦解;既可以使那种典范性的社会性别秩序得以再生产,也能够将其颠覆;既可以将人们引入社会化的成人阶段,也能在他们身上烙下足以使其杀人或自杀的污名化标签。在整个帝制中国时期,那种对“性”(sexuality)加以规制的当务之急,乃是为了抵御那些由性行为过程中的阴茎插入行为所造成的形形色色的威胁。